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人事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专业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附表1.
专业对照表
分类 |
98年-现在专业名称 |
93-98年专业名称 |
93年前专业名称 |
本专业(工程、工程经济) |
土木工程 |
矿井建设 |
矿井建设 |
建筑工程 |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
城镇建设 |
城镇建设 |
交通土建工程 |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
饭店工程 |
|
涉外建筑工程 |
|
土木工程 |
|
建筑学 |
建筑学 |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无线电物理学 |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
信息与电子科学 |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
微电子技术 |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
物理电子技术 |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
光电子技术 |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及应用 |
计算机及应用 |
计算机软件 |
计算机软件 |
计算机科学教育 |
计算机科学教育 |
软件工程 |
|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
采矿工程 |
采矿工程 |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
矿物加工工程 |
选矿工程 |
选矿工程 |
矿物加工工程 |
|
勘察技术与工程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应用地球化学 |
地球化学与勘察 |
应用地球物理 |
勘察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
勘察工程 |
探矿工程 |
测绘工程 |
大地测量 |
大地测量 |
测量工程 |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地图学 |
地图制图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
总图设计与运输 |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
|
本专业(工程、工程经济)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防治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
海岸与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船舶工程 |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
海岸与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水利水电工程 |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 |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
|
热能工程 |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
能源工程 |
|
工程热物理 |
|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 |
制冷与冷藏技术 |
冶金工程 |
钢铁冶金 |
钢铁冶金 |
有色金属冶金 |
有色金属冶金 |
冶金物理化学 |
冶金物理化学 |
冶金 |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监测 |
环境监测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农业环境保护 |
农业环境保护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
矿山通风与安全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金属材料工程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金属压力加工 |
金属压力加工 |
粉末冶金 |
粉末冶金 |
复核材料 |
复核材料 |
腐蚀与防护 |
腐蚀与防护 |
铸造 |
铸造 |
塑性成型工艺及设备 |
锻压工艺及设备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及制品 |
硅酸盐工程 |
硅酸盐工程 |
复合材料 |
复合材料 |
本专业(工程、工程经济) |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
金属材料及热处理 |
金属材料及热处理 |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
铸造 |
铸造 |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
锻压工艺及设备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石油工程 |
石油工程 |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
油气储运工程 |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
石油储运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
化工工艺 |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
高分子化工 |
高分子化工 |
精细化工 |
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工业分析 |
工业分析 |
电化学工程 |
电化学生产工艺 |
工业催化 |
工业催化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生物化学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微生物制药 |
微生物制药 |
生物化学工程 |
|
发酵工程 |
发酵工程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化学制药 |
生物制药 |
生物制药 |
中药制药 |
中药制药 |
制药工程 |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 |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
计算机通信 |
|
电子信息工程 |
电子工程 |
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
应用电子技术 |
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
信息工程 |
信息工程,图像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广播电视工程 |
|
电子信息工程 |
|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
|
电子与信息技术 |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
刑事照相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
机修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机械,精密机械工程 |
机械设计及制造 |
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
机车车辆工程 |
铁道车辆 |
汽车与拖拉机 |
汽车与拖拉机 |
流体传动及控制 |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
真空技术及设备 |
真空技术及设备 |
机械电子工程 |
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械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
设备工程与工程 |
设备工程与管理 |
林业与木工机械 |
林业机械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精密仪器 |
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
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
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
几何量计量测试 |
几何量计量测试 |
热工计量测试 |
热工计量测试 |
力学计量测试 |
力学计量测试 |
无线电计量测试 |
无线电计量测试 |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运动技术 |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
电气技术 |
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
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
光源与照明 |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
工程管理 |
管理工程 |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
|
国际工程管理 |
|
房地产经营管理 |
|
工业工程 |
工业工程 |
|
相近专业 |
航海技术 |
海洋船舶驾驶 |
海洋船舶驾驶 |
轮机工程 |
轮机管理 |
轮机管理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 |
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
|
自动化 |
流体传动及控制 |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
工业自动化 |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
自动化 |
|
自动控制 |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
飞行器自动控制,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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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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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程、管理或经济专业 |
注:
1、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化工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2、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对“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进行了划分,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认。